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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讲述 离婚财产一定要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来源:上海资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网址:http://www.shzslhccfgls.com/   时间:2023-03-02 1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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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人婚姻幸福爱情,誓言山盟,星星月亮会给你,你说东,绝对没有南北西,钱什么,你是我的,我也是你的。孩子是爱的结晶。没有感情准备离婚,撕脸,计算账户,只是发现财产转移,情妇上门,赡养费,房子,一切都是问题,一切也是一个陷阱。接下来将由上海资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上海资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离婚通常需要处理三个问题: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三是财产的分割。特别是财产分割明确,容易分散和重聚。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提到:“利益根本不是别的,但我们每个人都认为幸福是必要的。”以上三个问题,每一个都可能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每一个焦点的完美解决都能给霍尔巴赫带来“幸福”。但不可否认的是,夫妻财产是一种触手可及、直观可见的“幸福”,可以最大限度地被大多数人理解为霍尔巴赫所说的“利益”。因此,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当事人反复竞争的焦点。

  事实上,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非常复杂,不同情况下的分割不同,不限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类型。比如夫妻把财产给孩子后,很难直接从法律中找到答案,发现孩子非亲生时如何处理。此外,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还涉及股票、公司股权、债券和无形资产的分割。因此,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成为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律师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对财产形成所做的贡献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别。

  以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双方同意,中就财产约定不明,能产生效力吗?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按什么方式来分割?

  (1)协议离婚但分割共同财产约定不明:

  当双方都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已经没有必要,夫妻为了早些拿到,早些解放出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仅写“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反生纠纷。当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对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就等于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只要协议形成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地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这种离婚协议,虽然约定比较笼统,只要是对孩子抚养及财产作出明确的约定的,对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的协议,对当事双方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必须遵守。

  (2)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按什么方式来分割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要求对子女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孩子的抚养不会遗漏,但财产很容易遗漏。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共同财产长期在一方的掌控下,另一方根本就不清楚详细情况,就可能存在对方故意隐瞒的情况。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离婚协议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款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是谁的,没什么争的。

  (2)婚前支付的房款,谁支付的,房款就是谁的。

  (3)婚后月供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一般均分)。

  (4)房屋升值部分如何分割:法院(外地法院不统一)一般的处理是:婚前首付及月供款与婚后月供款形成比例,用此比例计算升值部分中,所应占有的份额及婚后月供所应占有的份额。

  5.一方婚前以按揭额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升值,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此种情况,有别于上一种的情况是,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因一方购买房产,随后,有可能房产证晚于结婚登记证的日期,一般法院还是会按上一种方式认定房产的产权及所属财产的分割。

  6、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款及月供均是由一方支付,房产如何分割?

  (1)明确产权:离婚时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关系。

  (2)价格:市场价格。

  (3)分割方式:房产证上,写明了各自份额的,按写明的份额进行分割。没有列明份额的,按各自50%进行分割。

  (4)婚前首付及月供方能证明均由其支付的,该款项应为支付方所有。(5)房屋增值部分:正常分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32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

  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7.夫妻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明确产权:夫妻婚后按揭购买房产,不论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会将孩子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这种情况,在分割房产时,要保留孩子的份额。。(2)明确价格:

  法院会按市场价格(该价格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了,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明确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有银行贷款,要扣除银行贷款后然后分割。谁取得房屋产权,就由谁继续承担银行的贷款,取得房屋一方补款给对方。如果双方均不要求房屋产权,可以出售,然后将出售款项进行分割。

  8.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父母实际出资时,在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做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的出资协议或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我线索,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法院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

  9.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权能否进行分割?(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共有股份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投入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股东权利。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股权均为夫妻双方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的是:一、出资额。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分配方案确定或取得的利益(一般指股东分红)。三、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公司股份时,不仅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对公司股权要进行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其他股东购买了该股份,要求分割股东的当事人获得股权转让款,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要求分割股份的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具体分割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持有公司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0.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如今的公司,很多是仅有夫妻双方为公司股东,如将公司股权全归一人所有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将股权判归夫妻两人,夫妻间婚姻期间的矛盾,将使公司很难正常经营,而且不控制公司财务的一方无法操作公司,无法行驶权利。即使夫妻之间离婚后依然能够合作,也涉及到如何分割股权。很多这种公司,因公司注册时是夫妻一方经手注册(一般为男人),工商登记时,不一定双方在公司所占股权均等,在双方离婚时,是按工商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还是按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均等分割。因《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束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可称为约定也是对出资比较的约定,而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归属、公司负债时的分担都是不明确的。以注册份额股权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精神不符。

  实践中的分割方式:

  (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份95%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1.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如何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随着目标数量的增加和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投入更多的注意力和精力。

  特别是在律师调查取证方法、证明期限、法律文件交接等方面,不得粗心大意。然而,在实践中,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很容易犯重大错误。例如,忽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的证明期限,处理离婚案件时超出一般代理权限等问题。

  有些问题是律师不够细致,有些问题是律师没有经验。对于一些律师来说,由于他们没有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他们可能会面临业务处理中不了解相关程序和处理要求的问题。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资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上海资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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